不久前,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该
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也就是安全员无论是否履职尽责,一律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意味着不能上岗。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开展行业调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调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含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而开展的专业调查。
因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死亡不适用本办法。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认定需由公安、医疗和气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条(调查原则)行业调查坚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出具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行业调查应同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追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及非交通类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区建设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第五条(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第六条(监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区管项目应当同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报告。
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
第八条(调查组)行业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成立行业调查组。
调查组由项目监督机构同级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组长由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调查组职责)行业调查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提出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相关单位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专业工程、各区调查组应当在行业调查启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内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经过;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的承发包行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作业人员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按方案施工以及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等违法违规具体情节。
第十三条(事故通报)建立事故通报机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出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事故情况进行全市范围的通报。
第十四条(暂停施工)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待事故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组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严把握。必要时将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实施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扩大检查)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故通报对相关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开展扩大检查。扩大检查应当在事故通报后30天内完成,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扩大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暂停承接业务)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业调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及相关行政处罚期间,对事故相关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企业处理)行业调查完成后,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认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个人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不良记录)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事故统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类除外情况外,一律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 违章指挥 ,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 违章作业 , 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吴德宁,中共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所以多数安全人都难逃背锅的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公众号“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对此进行了分析,我们且看一看,他说的对不对?作为一名光荣的安全员,我们肩负保卫人民的光荣使命。但看了很多关于安全员被判刑的残酷案例后,今日想跟大家交流分享下:
做好安全管理本职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天天琢磨着怎么规避风险,还不如想着怎么把工作做好呢!有这样天真想法的童鞋,就不用继续向下看了,因为你还没认识到安全岗位的高风险性。你保护别人,谁来保护你?事故发生后,你放心,责任都会往你那里推。当然,强调规避并不是就不去做好本职工作,只是让我们更清楚如何工作、如何保护自己。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客观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强令冒险作业等,是一种个人犯罪。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管理者(根据安全全员化管理原则,这里不仅仅是指安全员,是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所有相关管理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或直接指挥者。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判刑都是依据上面两条(两条都有可能成为判刑依据,要看具体事故原因)。
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很多安全员懒得写安全日志,或者记录些鸡毛蒜皮的流水账,更有甚者安全日志仅记录当日施工人数施工部位,这些都是无效的安全日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对你自身的保护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志记录着安全员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其实是安全事故发生后最重要最重要的证明性文件。安全日志应详细记录当日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经整改,也能证明安全员对该类隐患进行了管理,若该类隐患再次出现并导致事故,也能证明安全员并非不作为)。若安全隐患未整改,隐患整改人是谁,要求何时整改完毕(若该时出现安全事故,安全员隐患排查责任已完成,隐患整改是由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安全员仅负责监督落实)。尤其出现安全员权力以外不好落实的隐患,必须在安全日志中记录。重复出现一直未落实的整改,应汇报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注意留存邮件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明性东西,这是最好的履职表现,这时的安全责任已转变到拥有实际调拨权的实际决策人那里。其它安全管理活动,例如:人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检查等应也在安全日志中记录(与安全资料其它内容相互补充印证,孤证不可作为证据)。
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全数做,公司级自己本人决定不了,那就做好项目级和班组级(个人职责内的)。必须强调一点:所有教育培训的签字必须本人签字,切莫代签,否则一律无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补签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补签,事故当事人也绝不会发善心来帮忙减轻你的管理责任,他只会想着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责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烦,切莫给自己埋下隐患。安全教育除了进场时做以外,还需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的资料收集(退一万步讲,做没做不知道,但资料没有就肯定是没做)、季节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节点实在是多,只能说隔段时间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环境变化后等)更不必说,安全交底切莫笼统照抄,要跟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也是无效,没有意义。建议宁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后留一处空白用笔填写.......,在此不多说了。
安全考核试卷,不要嫌麻烦,要本人做。不要出现考核不合格的还在现场的,哪怕题目是别人写,名字必须本人签(不会写字时候)。
安全协议,最好签,可以减轻自身管理责任。很多单位弄了小册子,把很多注意的东西都放里面,然后第一页是职工签字,然后就拿第一页去签字,然后收集第一页,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最好也是放这小册里,有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很重要,两个性质的事情,职工有没有签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规程没有向职工宣传教育等于没有。
这里的安全措施不仅是安全防护,同时也是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要求技术负责人编制(留有记录、日志记录),没有效果就向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汇报(留有记录、日志记录),还没效果,对不起,我也没有办法了,这是拥有决策权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样汇报记录。当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视安全,还是考虑抓紧撤吧。
每日安全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别人组织不组织了。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规规矩矩做,必须本人签收。到时候未整改,落实奖罚措施(奖罚措施未兑现,谁未兑现谁承担),但开没开单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隐患发送联系单,不好意思让同事签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邮箱发,收好发送记录或截图。再不行就只能汇报项目经理或领导了。这里有个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发生后,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隐患我们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证明,你不可能每个隐患都管到,这也是安全员无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问题的隐患就那么多(小问题也不至于判刑的地步),所以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务必重视关注。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会,例会的会议记录很重要的,也是证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签到表),可以多写写关于隐患的方面,同时可以多写写关于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多参加安全管理的内容,体现安全员监督指导其他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履行。
曾经出现安全员与违章人员现场对骂的景象,但安全员用手机录了音,结果该违章人员出现了安全事故。当律师来调查取证时,听到该段录音后,自己主动走了,最后安全员啥事没有。所以针对违章人员管理要留有记录,尤其是拒不服从指挥的蛮干人员,最好留个违章处罚单或者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自己。
应急预案必须有,应急情况下的分工表必须有,这里的分工表必须要责任人签字,有了但相关人不知道也是没用的(会问某个管理人员自己的分工职责是什么)。定期应急演练肯定要,强调下每个安全活动一定要有个签到表。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只有安全资料才能证明履职,所以安全资料是风险规避最重要的手段。正所谓“现场管理是为了保证工人安全回家,台账记录是为了保证自己不吃牢饭”!各位安全同仁,我们都长点儿心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