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多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雅安市涉及VOC(挥发性有机物)处罚的三个行业典型案例。
2024年8月7日,雅安市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报警显示名山区某汽修厂厂界VOC浓度大于2毫克/立方米。执法人员随即进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汽修厂调漆间有调漆作业痕迹,且调漆间未密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进行调查。
2024年8月7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线索反映在雅安市雨城区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存在露天喷漆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施工点位正在进行车棚钢结构表面喷漆作业,使用VOC含量大于500g/L的氟碳漆及配套稀释剂,现场喷漆在露天环境下进行,且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进行调查。
2024年8月14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雨城区某加油站内油汽挥发味异常,对企业在用加油机逐个检查发现: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2、3号汽油加油枪和5号加油机17号汽油加油枪的集气罩破损,未及时维护更换。执法人员使用PID(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现场对正在进行加油作业的5号加油机17号汽油加油枪开展检测,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显示值超过了1000毫克每立方米,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进行调查。